录用与辞退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公司员工录用与辞退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员工录用机制(一)取得试用资格的应聘人员,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下列手续:1、填写员工履历表;2、填写岗位聘用审批表;3、签定劳动合同书;4、劳务派遣人员需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 8 张。(二)审查1、劳资员对毕业证、职称证、工作经历的真实性进行核查;2、必要时,由用人部门主管和招聘考核员到原用人单位进行外调。(三)建档1、人力资源部劳资考勤员负责对取得试用资格并通过审查的员工建立员工个人档案,编号管理;2、员工个人档案包括:2.1 应聘表、面视考核表、员工履历表;2.2 最高学历毕业证及职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不含高中毕业证);2.3 笔试及综合素养测评成绩;2.4 推举信及自荐申请。(四)新进人员报到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根据标准职位编码给予员工号,人力资源部负责验收其应缴人事档案资料,若资料不全,不准许上岗。(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新进人员办理下列事项:1、领取员工手册及考勤卡;2、安排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3、引导到用人部门主管处。(六)前条逐项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制“试用通知单”,新进人员持通知单到部门主管报到。(七)用人部门安排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八)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自上岗之日起计算,员工在试用与见习期间,工作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少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试用期为:1.1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1.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1.3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1.4 已签订就业协议但未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及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1.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见习期为:2・1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为一年;2.2 职高毕业生学制三年,见习期为一年;学制二年见习期为二年。3、学徒期与熟练期:未经专门培训的技术工种为一至二年。4、在职员工调换到重要岗位的,见习期为半年。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包含在试用期内,招聘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无见习期。(九)各类人员考核期满,被考核人应书面提出转正申请,填写“试用期满申请单”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试用期满考核表”及“员工鉴定表”依人事权限考核顺序,逐级审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