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协作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法律规范有序的施工协作队伍运行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好又快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把项目管理层和操作层变为以经济为纽带、责权利明确的合同契约关系,同时形成良好的制约、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进展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法律规范施工协作队伍组织,使操作层逐步实现从单纯的生产实体向专业化公司的转变
第三条 施工协作队伍分为专业施工队伍和一般协作队伍
专业施工队伍:本办法所称专业施工队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或独立劳务队伍的组织,拥有较为固定的技术、管理及作业人员,能提供专业所需的人员、设备、模板、机具等,在某一领域、某一分项工程做精、做专,工程质量能稳定在一个较高水平的专业施工队伍
其他队伍为一般协作队伍,作为公司承揽施工任务的辅助队伍
内部施工队终止申请登记,现有内部施工队应积极进展,向专业施工队转变,如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则转为一般协作队伍进行管理
第四条施工协作队伍的经营:施工协作队伍以其注册资产承揽相应规模的工程,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服从本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二章施工协作队伍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依法法律规范、合作共赢的原则
施工协作队伍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各级管理单位要与施工队伍树立严管善待、合作共赢的思想
第六条 分级管理,权责明晰的原则
构建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管理体系
总公司负责施工协作队伍资格标准的制定、年度评价结果汇总、公布;分公司负责施工协作队伍的资格审查、评价、选用,以及固化的专业化施工队伍的培育、进展;项目部负责施工协作队伍合同的签订、培训教育、过程管理和过程评价
第七条 优胜劣汰,质量安全为先的原则
在使用施工协作队伍方面,坚决贯彻“优胜劣汰”的选择和培育理念
第八条 坚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