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外墙保温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且不应低于 B2级。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 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2、高度大于等于 60m 小于 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当采纳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当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 24m 小于 6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当采纳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当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其中,当采纳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当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2、高度大于等于 24m 小于 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 级。其中,当采纳 B1 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当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其中,当采纳 B2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当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纳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纳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当符合现行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级。其中,当采纳 B1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当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纳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mm。 (四)采纳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当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现行防火法律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现行防火法律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