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配偶权是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未规定配偶间的同居权和贞操保持权,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依据不同的配偶身份利益,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配偶权是人身权中身份权的一种,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由于受“左”的思潮的影响和历史条件的局限,忽视自然人作为个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对夫妻之间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就涉足甚少,并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制裁机制。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因此,通过立法完善配偶权制度并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课题之一。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并为我国正在制定中的婚姻家庭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配偶权的含义与法律特征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夫妻关系双方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 什么是配偶权?这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享的身份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第 153 页。);也有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上述对配偶权的定义,均不够准确。前者对配偶权的解释,过于笼统,未能揭示配偶权的准确内容;后者的解释,则很难说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笔者认为,配偶权是指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其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配偶权就是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对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逝。假如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就不享有此项权利。配偶权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现代身份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身支配性质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同时也是他们的义务。配偶权也具有此种特征,因为在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