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共犯 实行犯 〔论文摘要〕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可否构成共同实行犯
我国刑法缺乏明确规定,学界观点不一
根据我国刑法现行规定以及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及共同实行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考察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受贿案件,非公职人员参加受贿犯罪的现象呈现上升态势,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并未明确规定无身份者可否构成犯罪的共犯,分则中对非身份主体参加受贿罪的应如何认定也没有涉及①,因此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立受贿罪共犯、假如能够成立其在共同受贿中能成立何种共犯等问题,一直颇具争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实践的统一,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
为此笔者立足现行刑法规定,结合身份犯及共同犯罪理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及共同实行犯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以期对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受贿的处理提供抛砖引玉之见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学界在这一问题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的才能构成受贿犯罪
换言之,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为“特别的犯罪主体”——即行为人除具备一般犯罪主体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这种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即刑法中的身份”
[1](349)受贿罪因此被刑法理论界定为“身份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之争缘起于该罪犯罪主体的法定特别身份要求
“否定说”及其主要理由 “否定说”认为,受贿罪系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其主要理由 1
受贿罪是纯正身份犯,其犯罪主体限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