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资料 一、立法目的(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法律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进展。二、立法依据(第一条):《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四、农资的概念(第三条第一款):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五、农资经营者的概念(第三条第二款):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资市场监管职责(第四条):1、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3、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4、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七、农资经营者市场准入(第五条、第六条):1、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 3 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5〕31 号)。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