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探析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 定,目的是在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 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行为。该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居 住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 济快速进展,农村“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逐 渐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各界对“一户一宅”制度的广泛讨论。“一户一宅”制度辨析目前对于“一户一宅”制度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 是国家法律对于“户”及分户条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形 成共同生活户、共同登记户和单独生活户 3 种“户”的认定 形式,认定弹性较大,为农民套取宅基地提供了便利条件, 并将此归结为造成一户多宅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二是对于“一户一宅”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认为“一户一宅” 是针对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就可 以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就不能申请。有的认为“一户一宅” 适用于宅基地管理全过程,即在分配和保有阶段都应遵守“一户一宅”规定。由于这些争议的存在,各地对于“一户 多宅、一宅多户、有宅无户、有户无宅”现象的看法和处理 办法不尽相同。关于“户”和“宅”的界定。对于“户”如何界定,《土地 管理法》未明确,但一些地方以立法或乡规民约的形式进行 了界定。如河北省规定农村村民子女年满 18 周岁后,因结 婚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福建厦门市明确“户”是具有本村 常住户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农户申请宅基地应指定家庭中满 18 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 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村集 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可以分户,但分户后父母必须跟一 子女同户。从实践看,“户”的认定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具 体人以户籍部门登记的农村常住户为准。在分户条件方 面也考虑了地方民俗、生活居住习惯等因素。对于面积标准,地方也通过立法、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主 要分为两类:一是只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广西规定平 原地区的城市郊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 1 平方米,丘陵地区、 山区不超过 150 平方米。二是根据户的规模限定不同面积,浙江省规定 3 人及 3 人以下农户宅基地不超过 75 平方米,4 人农户不超过 1 平方米,5 人农户不超过 110 平方米,6 人及 6 人以上农户不超过 125平方米。重庆市规定市区范围 内宅基地标准为每人 20 平方米〜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