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 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 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 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 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 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医师不得外出会诊:2.1 会诊邀请超出本科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 应的会诊工作,并根据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 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法律规范、常规。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 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 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 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 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 2 个 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 部门。会诊费用应根据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 根据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 疗机构酬劳,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 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 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