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后勤预案第一节 行政预案一、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山东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法律规范及常规,避开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六条 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的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诊疗护理法律规范、常规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培训及考核; (二) 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三) 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根据预案及时实行措施; (四) 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五) 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六) 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善后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八) 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第一节 告知原则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向由患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告知上述内容。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开因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第二节 告知对象 第九条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条 神志清楚的 18 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委托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需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患者,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第十二条 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