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环境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造成的影响,为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保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各单位(项目)和从业人员所实行的组织措施、技术性保护措施
第二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向基本国策,其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建立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编制环保措施,防止和尽量减少是施工和其他活动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噪音、振动及放射性物质等,对施工场地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二章环境管理职责第三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部为全局的环境保护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环境控制目标;负责全局的环境保护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和体系持续改进的有效运行管理;第四条 分局、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分解制定各级控制目标,每年考核一次,并上报局归管理部门
第五条分局、施工局(项目部)的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项目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环境控制措施第六条 新中标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严格根据《中国*****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指导书》制订相应环保措施,并按要求报工程局、工程监理及业主审批
第七条 市政工程、临近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工程等对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的项目,要制定专门的环保控制措施,并仔细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施工场(厂)区、生活区布置应充分考虑环保的各项因素,并取得监理、业主或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炸药库、油库的布置,应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临时道路、管道、卫生设施的布置要合理,避开和减少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十条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阻碍行洪、污染和水土流失,事先应有统一规划,符合环保要求
渣场的选定,应由监理、业主确定
第十一条较为固定的食堂,卫生设施要长远安排
油污应设有隔油池,生活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