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总则1.1 为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公司可持续进展。1.3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1.4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比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1.5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1.6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2 名词解释2・1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 2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2. 3 职业危害: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职业危害大体上分为四类:1. 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2. 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毒物和粉尘。3. 生物性有害因素,包括生物源性应变源、细菌、病毒等。4. 不良生理心理性因素,包括人体工程问题、工作过度紧张、职业性心理紧张等。2.4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别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 基本要求3.1 凡有害气体(如:煤气、苯蒸气、氮气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3.2 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3.3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