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考勤制度一、严格执行县政府制订的作息时间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二、上下班考勤采纳考勤机,工作日实行签到、签退制度,每日四次。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 8 : 以前, 12 : 以后,下午2: 30 以前,6: 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三、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办私事。因公外出,1天以内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 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局长批准,并将出发单及时交局办公室备案,否则以旷工对待。四、工作人员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上班,应向科室和分管领导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1、局班子成员及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局长批准;科室、单位副职请假 1 天,须经正职同意,超过 1 天须报分管领导批准;科室工作人员请假 1 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 1 天需报分管领导批准,2 天以上报局长批准。无特别情况,因事请假,原则上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2 天,超过 2 天以上,每超过 1 天扣 10元。2、工作人员休病假要有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1 天以内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报局长批准。病假超过1个月的,应向人事科备案;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病假期间工资。3、工作人员法定休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准予休假手续。4、对事假期满无故超假的,科室、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经劝解不归岗位者,按旷工处理,即停发工资。自旷工之日起 10 日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并给予批判教育和适当处分;旷工超过 10 日的,单位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5、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五、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根据局有关规定做好值班工作。六、对工作人员考勤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以下标准进行扣分:1、上班迟到 30 分钟、下班早退 30 分钟以内的,每次扣 2 分;迟到超过 30 分钟、早退超过 30 分钟的,每次扣 5 分。2、不按规定值班,每次扣 2 分。3、不遵守请假制度,遇事外出不按规定请销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每次扣 2 分。无故旷工 1 天的,扣 10 分;每月旷工3天(包括3天)以上,每超过1天扣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