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转移联单制度范文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 危 险 ) 废 物 在 转 移 过 程 中 对 环 境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 根 据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以 及 跨 省 转 移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含 危 险 废 物 ) 活 动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省 固 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省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实行就近处置的原则交由本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外省(市)不可再生利用或利用价值不高的 危 险 废 物 的 和 含 危 险 废 物 及 含 汞 、 砷 、 铅 、 铬 、 镉 重 金 属 危 险 废 物 , 未 经审批不得转入我省
第五条本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需从外省(市)转入利用的一般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二分之一,再生利用含铅危险废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三分之一
第 六 条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者 及 其 它 需 要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的 单 位 在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