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扶持资金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创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各项工作,促进 XX 县电子商务进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结合 XX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相关文件精神,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进展资金
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涉及得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网商培育、人才培训、电商协会进展等项目实施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得原则,定向使用
第三条 县电商办为本办法得具体实施部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得监督管理使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重点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在 XX 县县域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法律规范,并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扶持政策范围得电商企业、配套企业与各类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基地运营机构、乡(镇、区)、村委会与社区、创客群体等﹞
第五条 扶持重点主要围绕建设内容,推动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与壮大,实施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村电商消费、农村电商支撑服务、“最后一公里”、电商精准扶贫、电商人才培育、宣传推广等体系,畅通“工业产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传统农业产业与电商融合
第三章 扶持内容与奖励标准第六条 运营网点服务体系创建实施对象:XX 县内所有从事电商经济及电商服务内容得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引进电商平台企业,邮政、供销社网上购销平台及其依托原有服务点改建并完善得县乡村三级网点,私营自有平台,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其建设网点
凡网点建设需提前 15-30 天报县电商办审批,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及周边社会经济进展详情、辐射范围、建设目标、建设规划、建设步骤等;入住跨境电商或自建跨境电商平台需提前 7 日报县电商办备案;每月 5 日前向商务局提供相关数据
(一)县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4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