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根据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实行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第三章 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 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 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