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监督存在的缺陷 摘 要:文章系统地分析了国家审计监督存在的缺陷。首先,指出在立法上国家审计权力和法律责任上不对称、审计处理缺乏明确的依据、审计报告的质量容易受到影响、国家审计的范围过窄、实施经济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以及经济效益审计没有很好地开展几方面的不足,然后在审计体制上分析造成国家审计监督独立性不强的原因,最后提出实行制度改革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国家审计监督 审计体制 法律 独立性 国家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向纳税人负责的,由独立机构和职业人员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效能的一种国家监督。我国国家监督制度由1982 年宪法所确立,建立了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 1994 年通过了《审计法》。国家审计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也日趋成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制度,为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进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驾护航作用。但是,国家审计监督也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在经济的转轨时期显得尤为突出,制约着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降低了审计监督的效率,最终也影响到审计监督的效果。 一、《审计法》的立法缺陷国家审计权力和法律责任不对称。《审计法》给予了审计机关很大的权力,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行政性较强,但却没有给予其足够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从第 41 条到 48 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只有第 49 条为审计人员规定了审计的法律责任,即“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与该法的占绝大多数的权力的条款相比,是不对称的。《审计法》第四章有关审计机关权限里从第 31 条到 36 条,规定国家审计有检查、取证、实行强制措施的权力从权力的制约上讲,国家审计比较有利于对外部权力的制约,而对国家审计自身权力的约束上是不利的。这样可能导致审计权的两极分化或是不作为,或是腐败。如对严重违规行为,会从轻处理;对轻微的违纪现象,则可能从重处罚;对一些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还有可能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司法制裁等等。 2.国家审计处理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宪法》第 91 条和《审计法》第 2、3、5条为开展审计监督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对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的条文设置则比较模糊。《审计法》第 34、35 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