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设施保安规则序言1。为了加强海上保安,22 年 12 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新规定和本规则*。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运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2.在 21 年 9 月 11 日的灾难事件之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于 21 年 11 月召开的第 22 届大会一致同意,制订关于船舶和港设施保安的新措施,由 22 年 12 月召开的《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本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海安会)受到委托,在成员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在本组织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提案的基础上进行外交大会的准备工作。3。在 21 年 11 月还召开了海安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为了加速适当保安措施的制订和通过,特别会议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 22 年 2 月召开,其讨论结果报告给了海安会第 75 届会议审议。会上成立的一个特设工作组又进一步起草了建议草案。海安会第 75 届会议审议了特设工作组的报告,建议应于 22 年 9 月再召集一次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22 年 12 月在紧靠外交大会之前召开的海安会第 76 届会议审议了于 22 年 9 月召开的海安会会间工作组会议的结果和与海安会同期召开的海安会工作组的进一步工作,同意了将被提交给外交大会审议的建议文本的最后一稿.4.外交大会(22 年 12 月 9 至 13 日)还通过了对《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现有条款的修正案,加速自动识别系统安装要求的实施,并通过了 74 年安全公约第 XI-1 章的新条款,涉及船舶识别号的标记和《连续概要纪录》的携带.外交大会还通过了若干大会决议,包括关于本规则的实施和修订、技术合作以及与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的决议。会议认识到,在这两个组织的工作完成之后,可能需要对某些有关海上保安的新规定进行重新审议和修正。5.74 年安全公约第 XI-2 章的规定和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设施。同意将 74 年安全公约的范围扩展到包括港设施的基础是 74 年安全公约具备确保必要的保安措施快速生效并发挥作用的最迅捷方式。但是会议还同意,关于港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船/港界面。关于港区域保安的更广泛的问题将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之间进一步共同工作的主题。会议还就这些规定的范围不应扩展至对袭击的实际反应或此种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