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二 第二章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2.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
但规定:下列(4)(i)和(4)(ii)条外,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布命令前或在实行下列行动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技术上的认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据第 4 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 12 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 44 款项下的工程延期; (4)根据第 51 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确定第 52 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 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 2.3 款规定可能给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工程师随时可将给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
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
假如: (a)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 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假如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其可以向工程师询问,工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 2.2 款规定的职责
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