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总则 1
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仔细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6
一、总则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仔细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T6 )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
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
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
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 20 小时的安全教育,每 3 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 72 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 4 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