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 、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 根 据 《 档 案 法 》 和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进展规划。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9.工程档案资料中,除 禁区和 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 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