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卫 生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 确 保项目工程法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三) 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四)土地征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镇(办)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 四 条 卫 生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根 据 资 金 来 源 实 行 分 类管理。(一) 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根据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区卫生局监督项目实施.(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区直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需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第 五 条 卫 生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根 据 投 资 规 模 实 行 审 核 审批。投资规模根据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 130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 5 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一)工程预算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项目似下称一般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体讨论后批准建设,并报区卫生局备案。(二) 工 程 预 算 5 -30 万 元 ( 含 30 万 元 ) 的 项 目 ( 以下称规模项目)。预算造价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讨论。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区卫生局集中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 ,区卫生局根据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申请单位应严格根据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三) 工 程 预 算 3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 以 下 称 重 大 项目)。卫生基本建设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