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院教学工作基本法律规范为了明确老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 责,实现教学工作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 运行,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律规范是老师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 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法律规范约束,是考核 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本法律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本专科教 学的老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校、院(部)、系等各级教学 管理人员
第二章培育方案第三条培育方案是学校人才培育的指导性文件,必须 根据《XX 学院关于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育方案的意见》中各 项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制订
第四条 培育方案及各学期执行计划一经审定,未经教 务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更改教 学计划者,须填写《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经院(部)主 管领导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学校依据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属于学校规 定的工作任务,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仔细落实,既不得 相互推诿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必须对列入培育方案中的课程和实 践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制 定,经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老师都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认 真填写教学进度表
教学进度表应有课程进度、实验、测验、 作业、考试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
教学进度表是课 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比的依据,老师应当根据教学进度表组 织教学
第八条培育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均属基本教 学文件,各院(部)、系、教研室都应存档
第三章老师第九条新进青年老师以及由校内其他岗位转到教学岗 位者,必须通过试讲,熟悉教学环节和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 制度,参加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掌握教学 方法和教学手段,取得高等学校老师资格,方可获得任课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