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1.0.1 为法律规范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管理,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工程资料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解释:本条阐述了《规程》编制目标。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法律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资料管理水平,结合本市资料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程建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给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解释:本条要求了《规程》适用范围,对适用建筑工程范围和单位均做出了要求。参建单位还应包含提供材料、设备供给商。9 月 1 日施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检测单位和图审机构行为均做出了对应要求。 1.0.3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关于标准、法律规范要求。 解释:本条阐述了该《规程》与其它国家现行关于标准关系。本规程不能代替国家现行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国家现行标准中没有要求或要求不明确,本规程有明确要求时可按本规程要求执行。 二、术 语 2.0.1 工程档案 ( Engineering Archives)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具备归档保留价值资料。 2.0.2 检验(试验)汇报(Test report) 检测机构对产品一些性能(未在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中要求)经过试验所得结果出具证实文件。 2.0.3 检测汇报(Inspection report 检测机构对产品检测结果出具判定文件。 2.0.4 型式检验汇报(Type inspection report)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全方面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方面符合标准,是否达成全部设计质量要求。 2.0.5 见证取样送样(Witness sampling ) 见证取样送样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关于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试验室进行试验一个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解释:本章给出 5 个术语是本规程关于章节所引用。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 及国家材料试验标准等国家标准中相关术语。 本规程术语是从本规程角度给予其涵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对应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