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 20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 21 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第 24 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 28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 30 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 31 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 47 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4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 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