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宝洁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一中行初字第 851 号 原告宝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哈密尔顿县
法定代表人卡尔•J
卢夫,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安翔,女,汉族,1967年 7 月 13 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 8 号中 12 楼 1101 号
委托代理人王巍,女,汉族,1978年 5 月 8 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 4 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浩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臧宝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山东博世磨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孙村镇庄科工业园 1 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昌君,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托 代 理 人 左 建 民 , 男 , 汉 族 ,1961 年 6 月 28 日出生,山东省商标事务所所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区十四区 1 号楼 304 号
原告宝洁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于 20XX 年 2 月 22 日 作 出 的 商 评 字 第0351 号关于第 1636391 号“BOSS 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 20XX 年 7 月 6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山东博世磨具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XX 年 10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