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几点思考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轻则造成设备本体损坏,给企业造成直接的损失,重则会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甚至会波及企业周边范围的人、财、物的安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全监察条例》等很多法律、法规都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检验等环节做了详细的有关规定,同时针对事故的预防也做了具体的有关规定,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演习。 在特种设备各项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我们也不止一次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习情况,得到的结果却不容乐观。应急预案要么没有,要么陈旧,经过演习过的应急预案较少,定期演习就更是少之又少了。 总体来说,只要是上点规模的企业都会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但预案里问题有很多。首先是预案合理与否的问题。有些预案存在凭空捏造或是网上抄袭的嫌疑,缺少有用性和可操作性。企业的重视程度不高,曾经问过企业负责人,预案是谁做的,回答说是指派 XX 人做的,再问负责人,对预案熟悉吗?回答说不熟悉或看过一遍。还有企业负责人干脆直接说,这东西网上多得是。再看预案本身,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排列种种,务虚较多,但波及到设备的却很笼统,缺少具体环节和操作步骤。其次,有的企业的应急预案制作时间久远、内容老旧。把预案拿出来后,封面上赫然写着 2025 年,里面涉及的人和事多已物是人非,人来人走、部门变迁、设备增减全于预案无关。如此一来,预案就变成了预备应付检查,其余时间留作留底存档的目的了。由于相关法律条款仅强调有无预案,对时效性未做具体要求,所以监察人员面对这种情况也只能是督促劝说制定新的预案,遇到懒一点的企业负责人,下次拿出来应付检查的通常还是那篇预案。 没有制作应急预案的单位多为个体、小作坊、雇佣少数几个人的微型企业,这类企业所使用的也多为结构简单、操作简便的小型特种设备。其实这样的特种设备才是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因为业主法律意识淡薄、特种设备管理和安全知识缺乏,基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