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资料(7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精益求精,善益求善
巴塞尔Ⅲ的监管框架在最近的 G20 首尔峰会获得正式批准,这启动了银行业新一轮的监管改革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最新变化
一方面,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超越了效率,加强资本监管成为国际共识
巴Ⅲ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 2%提高到 7%,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
另一方面,资本监管的重点发生了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关注分母,强调对风险资产的准确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而巴塞尔Ⅲ则更关注分子,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要求均指向增加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与巴塞尔 2 相比,巴塞尔 3 突出了体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
上述监管准则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资本定义:巴塞尔 3 强化了合格资本定义,要求银行确保一级资本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一级资本中应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破产清算时承担损失;取消三级资本,简化资本结构
一级资本比率: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是本轮国际资本监管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将从现在的 2%提升至4
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 4%提升至 6%
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 2
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
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从而将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大的余地来应对经济衰退期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