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本企业对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填写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 有违反,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年 月 日(企业公章)法律责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实行其他欺骗手段的, 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 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 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 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 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