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9 月 3 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 9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而且需 要 对 被 拆 迁 人 补 偿 、 安 置 的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 协 同 实 施 本 办 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 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批 准 文 件 ;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六) 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该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能够不提供补偿安置用房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