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统一编号GZ03202520文号穗城管委〔2025〕69 号文件类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25-02-12实施日期2025-02-28失效日期2025-02-27广州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市燃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在燃气储存、充装、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可抗力中的自然灾害、刑事犯罪、自杀、道路交通事故、电器火灾等原因引发的次生燃气事故除外。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供气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七条 燃气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事故信息并进行应急处置。第八条 燃气事故调查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 6 人以上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或者 3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二)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受灾户 30 户以上 50 户以下,或者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三)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受灾户 30 户以下,或者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辖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四)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