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 -9-26 22:49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绿色建筑进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采暖或空调的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实行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适用原则】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工作,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进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和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