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进展得意见》(国办发﹝2025﹞1 9号),加快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得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 14—2 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就就是指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得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就就是指工程项目得建设单位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与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与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得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与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交换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就就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就就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就就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得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得其她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与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得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负责。第六条 根据“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得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