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中行初字第 827 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 75001 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贝尔纳•拉科斯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晖,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春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乌美三道 3 号鳄鱼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文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20XX 年 6 月 30 日作出的商评字〔20XX〕第 1916 号《关于第 1331001 号“CARTELO 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XX 年 8 月 1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XX 年 11 月 28 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义彪、黄晖,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欧、赵春雷,第三人鳄鱼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 关 于 鳄 鱼 国 际 公 司 的 第 1331001 号“CARTELO 及图”商标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