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XX)高行终字第 12 号 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卡斯提拉恩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新华,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陆丰市碣石锦港制衣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新区民安北路 11 巷 6 号。 法定代表人郑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郑国清,男,汉族,1978年 2 月 28 日出生,陆丰市碣石锦港制衣厂副厂长,住(略)。 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 706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20XX 年 12月 2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XX 年2 月 1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拉科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夏志泽,被上诉人陆丰市碣石锦港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郑桂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国清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141103 号“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于1979 年 5 月 12 日由拉科斯特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于 1980 年 10 月 30 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衣服。 第 594584 号“EXING 及图”注册商标于 1991 年 3 月 26 日由锦港制衣厂提出注册申请,于 1992 年 5 月 10 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服装。 1996 年 10 月 7 日,拉科斯特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淡化了作为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的显着性、存在利用引证商标声誉牟利的恶意并引起消费者误认为由向商标评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撤 销 争 议 商 标 的 申 请 。20XX 年 3 月 26 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XX〕第 680 号《关于第 594584 号“EXING 及图”商标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