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检验货物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提货时,一个重 要的问题就是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货物经过运输后,其质量和数 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 是否完好,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因此对货物进行检验密切关 系着收货人的利益
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货物的 质量状况和数量情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 的流转
否则就会使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 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
所以本条强调收货人在提货时应 当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
这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对于收货人的检验时间,假如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如 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本条的规 定,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
这里的“合理的期限”是 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时间
对于货物的数 量、较易发现的货物的毁损,收货人就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检 验
例如假如货物是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则收货人就应当在极短的 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假如货物的毁损不是立即就能发现的,则 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就会长一些
对于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 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两种 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未在合理 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承运人交付 的货物与运输单证上记载的完全一样,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了
另 一种意见认为,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对货 物的毁损、数量等提出异议的,只能视为承运人已经根据运输单证 的记载交付的的初步证据
本条基本上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旅客或者收货人 收受托运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