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健全社会的机制(下) 社会监督与制约机制 社会监督与制约机制是约束公共权力法律规范运转的核心机制。公共权力如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必定走向异化:一是政府中官僚主义泛滥,政府部门为公众服务的意识淡薄,公共服务不到位;二是严重的贪污腐化问题;三是决策无责任化和随意性导致重大损失,我国的人口问题和重复建设、三拍工程等等教训已经不小;四是公共权力恶性化,不能充分保障而是侵犯公民权利。甚至政府还会被少数野心家、狂人所控制以进行超大规模的严重犯罪,如希特勒。如此可以看出约束机制在社会中的核心作用。但怎样才能确保监督与约束的有效和充分呢?特别是我国多年以来,并非不强调监督,司法、监察、审计、纪检、信访、反贪局等,监督机构一套叠一套,为什么还是迟迟建立不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呢?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于,所有这些监察系统,仍只是政府这个"大主体"身上的手指头。任何主体,自己是绝不可能持续、充分、有效地监督自己的,让左手监督右手还不如回到宋明理学时期。我们要么刚脆认为政府是完美无缺的,不需要任何监督;要么就必须正视主体自身无法克服的潜在弱点这一事实!中国的所有几大监督机构自身也已不可避开地在不同程度上陷入了腐败的事实,应该让我们实在已无须在此再多费言。长期来我国政府一直无视以上事实,造成惊人的公款吃喝、贪污、大规模不必要的决策损失、大规模的侵权等等严重后果,许多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偏管得死死的,长期来却只停留在就事论事、治标不治本的水平上,同类性质的红头文件无数次的发,就象不把自己尊严当回事。这种机制造成的经济效果当然是既不公正又无效率的。对有效监督机制认识的迟迟不到位,正是长期来决策者回避现实的结果之一。 到底怎样才能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首先,我们必须明白社会监督与制约机制是怎么构成和运行的。这包含两个层次。1、公共权力的自我约束,包括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如政治家与公务员的相互制约、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制约,行政的自我监察系统等;分权制约,即把公共权力分为行政权力、议会权力、司法权力,形成相互的制约。2、社会对共公权力的约束,包括公民大众、舆论监督、利益集团和反对派机制等。中国目前只有公共权力自我约束中的行政自我监察机制以及不法律规范的、有限的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制约。由于分权理念不被接受、新闻出版管制及公民的自组织权利不被保护,说其他监督机制基本为零并不过分。新闻立法或监督立法虽提上议事日程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