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应急处置方案为切实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提高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阳 性食品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防范冷链食品新冠病 毒污染风险,防止由物及人的传染可能,统筹推动疫情防控与经济运 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当我市某地发现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标本时,或者外地发 现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标本溯及我市时,按本方案要求立即启 动处置行动
本方案是对《省不明来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应急处 置方案》中有关“食品或食品包装、器具等”防控措施的细化完善, 对“人” “环境”的处置措施依从于《省不明来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病例应急处置方案》的要求
已经对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对环境消 毒,相关食品、环境未再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终止本次应急处置 行动
一、发现报告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市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处 置行动
(一)开展食品检测及重点场所环境监测发现阳性标本时,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 T 小时内完成正式报告(纸质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由市领导小组(指挥 部)上报上级政府
(二)对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样品,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样 品交由济宁市疾控中心运至中国疾控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育、基因序 列等分析工作
(三)舆情监测发现外地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溯及我市 为食品输出地或者流入地的
(四)外地通报我市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溯及我市为食品 输出地或者流入地的
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综合溯源和流向调查等各方情况后,有权 决定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二、标本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3-6 小时内完成标本采 样送检检测工作
三、封存及溯源流向调查(一)封存封闭措施
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的规定,在疾控部门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