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与法律规范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得作用,有效支撑智慧无锡建设,推动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无锡市促进信息化进展办法》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就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得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得组织与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得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猎取得各类信息资源。政务信息资源归市政府所有,行政机关应根据要求及时把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到城市大数据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与应用。 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法律规范有序、便捷高效、保障安全得原则。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与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信电局)负责组织、指导与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组织建设并管理运营城市大数据中心,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培训、检查与考核。 其她行政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根据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猎取得共享信息,并负责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接口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就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得基础。列入《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得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共享。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得基础设施、纳入共享得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库,其建设、改造及维护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优先予以保障。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数据库建设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采集得信息应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与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猎取得信息。 第八条 市信电局会同市进展改革、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建设得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得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履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