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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内容
早产儿保健工作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提高早产儿医疗保健水平,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养,制定本法律规范
一、 定义范围 ﻫ (一)早产儿就是指胎龄<37 周出生得新生儿,就是新生儿死亡发生得重点人群,也就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得高危人群
本法律规范将早产儿分为: 1、低危早产儿:胎龄≥34 周且出生体重≥20 0 0 克,无早期严重合并症及并发症、生后早期体重增长良好得早产儿
ﻫ2、高危早产儿:胎龄<3 4 周或出生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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