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为了切实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状况应对法》和《XX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一、组织领导为了强化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市局成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组。组长为局长,副组长为局党组成员,成员为行管、规划、安全一、二、三、四科及纠察队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三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三科负责人兼任,联系电话:XXX7。二、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三、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2025-05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级类型有: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 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井工开采的煤矿,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状况应对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填报《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四、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五、重大危险源评估煤矿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 1 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核销。安全评估工作应当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