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工程验收标准一、验收依据:景观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洽商及相关文件。二、验收标准:本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1.0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对一般项目中有偏差的项目,每项均应 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值的 1.5 倍,且不得有严重缺陷。1.1.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2.1.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1.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0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3.1.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3.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1.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3.1.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4.1.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4.1.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4.1.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1.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法律规范的规定。4.1.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 园林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5.1.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表 7.3 进行。5.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表 7.5 进行。5.1.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表 7.6 进行。5.1.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表 7.7 进行。6.0 当园林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6.1.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苗木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6.1.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6.1.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6.1.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7.0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三、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1.0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