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 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本着平等互利、利益分享和共同进展标准,经友好平等协商,甲方授权乙方定点生产 牌或其它电器品牌产品,由甲方负责产品采购,双方以 OEM 代工方式合作。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于甲方所在地,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定牌生产 牌(商标详情见下表 1)产品(以下称“协议产品”,详情见下表 2)。 表 1: 表 2: 1.2 乙方利用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厂房、人力、设备和技术等资源,在甲方相关人员指导和监督下,依照甲方采购、生产、检验和管理等要求,为甲方生产协议产品和售后用零配件。 1.3 乙方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该覆盖申请委托加工立案产品,且已取得协议产品生产许可证。 1.4 签署本协议时乙方不应存在以下情形: 1.4.1 因产品质量问题曾经或正在受到行政机关处罚; 序号 商标 类别 商品/服务 注册号 注册日期 1 11 序号 品名 甲方型号 乙方型号 备注 1 2 3 1.4.2 足以影响乙方生产经营能力纠纷或在诉案件; 1.4.3 其余一切影响乙方推行本协议能力情形。 1.5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供给商合作资料申报表》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1.5.1《供给商基本资料表》 1.5.2营业执照复印件 1.5.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5.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5.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5.6纳税证实复印件 1.5.7《价格报批表》 1.5.8《供给商 BOM 价格表》 1.5.9《供给商产能/周期承诺书》 1.6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任何信息、证件和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 1.7 甲方负责采购经甲方认可、乙方生产全部协议产品及销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给协议产品。 1.8 乙方生产协议产品场地及设备需经过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生产协议产品。若该等场地或设备出现变更时,乙方需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发生变更场地或设备须经过甲方重新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1.9 双方之间仅为 OEM 产品合作开发关系,不存在其余关联关系,且乙方不得对外宣称双方合作关系。 第二条 协议产品 2.1 协议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价格等相关资料与信息,应以 2.1.1 双方确认之产品清单和价格表、BOM 物料清单价格表为准。如甲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