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领域及其缺陷 【内容提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否适用于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这是女性主义批判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重要话题。罗尔斯对该问题的论述存在着矛盾,他既承认家庭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某种形式”,又认为正义原则不应该运用于家庭领域。女性主义认为这种矛盾源自父权制传统与自由主义的“两分法”,这就需要解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对立结构,将正义原则的运用范围从“公共领域”延伸到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在实现家庭正义的基础上,保证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 【关键词】正义原则/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家庭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应该适用于什么范围的问题曾引起女性主义的激烈反应。罗尔斯对该问题的论述存在着矛盾,一方面,他承认家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某种形式”;另一方面,又认为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公共领域”中的基本制度,家庭属于私人领域,不在正义的范围之内。女性主义通过揭示罗尔斯理论的不彻底性,解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立结构,主张把正义原则贯彻到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中。在女性主义者看来,家庭的本质是公共的、政治领域的一部分,“个人的”与“政治的”没有本质的区别。罗尔斯把家庭从正义的领域中分割出去,无助于创建正义的社会制度。其理想的正义社会只是传统父权制社会的延续而已。 一、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家庭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曾经把家庭作为正义社会结构的“某种形式”,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包括某种形式的家庭”。这是罗尔斯和传统契约理论家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传统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中,家庭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也不是正义原则调节的范围。他认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主要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并且承认“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的实例”。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应该属于正义的领域,至少应该成为考察社会基本结构是否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罗尔斯这一观点与其正义原则的推论是一致的。根据原初状态的假设,选择正义原则的人需要基本的“正义感”,这也是人们运用正义原则的一种潜在能力。当人们从原初状态中还原为特定社会的公民时,需要把最初的正义感培育成运用正义原则的实际道德能力,家庭正是培育正义道德的重要场所,是学习道德的第一学校。根据正义感进展的规律,个人形成实际的正义道德能力需要经历三个阶段。罗尔斯认为,家庭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个体正义道德进展的每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