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秦皇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昌黎县水产局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第四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重大食品质量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县卫生药监局等部门开展对事故的查处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县卫生药监部门当地政府县(乡)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第七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3 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实行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推断;(6 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第八条报告应采纳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第九条县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县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当地政府县卫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第十条县(乡)政府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第十一条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为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县卫生药监局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全县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乡)政府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整理统一报送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乡)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