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纸质档案数字化管理与技术法律规范为法律规范本省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保障纸质档案数字副本凭证效力,维护档案实体与档案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GB/T20530-202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法律规范》(DA/T31-2025)、《信息与文献—文献档案数字化实行指南》(ISO/TR 13028:2025(E))等有关原则,制定本法律规范。1 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纸质档案源版数字副本制作各项规定,源版数旳字副本衍生品制作可参照执行。旳本法律规范所称纸质档案数字副本是源版数字副本及其衍生品统旳称。源版数字副本是指使用扫描仪等数字成像设备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而直接生成静态图像文献。对源版数字副本进行压缩、格式转旳换、识别等处理而生成静态图像文献、版式文献或纯文本文献等,为旳源版数字副本衍生品。旳本法律规范合用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馆(室)藏纸质档案进行批量数字化转换,可作为编制数字化工作方案根据。机关、团体、企旳业事业单位纸质档案(含纸质照片档案)数字化可参照执行。旳2 基本原则2.1 统筹规划,分步实行应根据馆藏档案重要程度、破损状况、运用需求等,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行数字化。馆藏国家重点档案、重要全宗档案和波及民生专业旳档案优先进行数字化。2.2 保障凭证作用,维护档案安全为保证纸质档案数字副本是档案原件真实、完整、可靠与可用复旳制件,必须在纸质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实行全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安全管理措施,对数字化对象实行审批制,数字副本制作应符合有关原则旳旳规定,采纳适合数字化技术,执行规定质量控制程序,精确复制档旳旳案原件,并捕捉必要数字化元数据。数字副本制作各环节应有当事负旳责人签字,数字化成果按法律规范规定移交,保证档案原件与档案信旳息安全。对进行数字化档案原件,在拆装、整顿、修复等过程中,应遵照旳最小干预、保持原貌以及合适性、相似性与可逆性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数字化转换对档案原件也许导致损伤或形制变化。未解密档案不得采旳纳委托加工方式进行数字化。采纳数字化服务与数字化系统设备整体采纳委托加工方式,必须对承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采纳使用国产计旳算机产品、硬盘整体验收移交或低级格式化、加强数字化现场安全管理等措施,防止档案原件数字副本外流。2.3 加强协调,扎实基础纸质档案数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协调、合理设计流程,把法律规范档案基础业务工作与档案数字化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