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法律规范目 次前言 2引言 31 范围4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43 术语和定义44 选址45 污染防治要求5前 言本标准为推举性标准。本标准依据 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 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法律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法律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选址、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噪声防治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 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996 城乡规划改用地分类标准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法律规范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 non-onsite regenerated absorption technology吸附剂不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中直接处理再生的吸附处理技术工艺。4 选址4.1 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和 DB11/ 996等要求。4.2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5 污染防治要求 5.1 大气污染防治5.1.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a) 汽车维修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