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处理操作章程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处理,必须由气瓶检查员逐只进行。一)外观检查1、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充装:a.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b.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而进口;c.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又未办理临时充装变更手续的。2、属于下述情况之一的,必须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a.颜色标记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c.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d.首次充装或经拆装、更换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进行置换的。3、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必须送检验单位检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a.超过检验期限的;b.瓶体腐蚀、机械损伤等表面缺陷,按 GB13076 标准应报废的;c.易熔合金融熔、流失、损伤的;d.瓶阀侧接嘴处积有炭黑或焦油等异物的;e.对瓶内的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的;f.有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缺陷的。对国外或港澳地区用户的乙炔瓶检查,除原始标志、颜色标记和附件按国外或特别的有关规定检查外,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二)剩余压力检查1、溶解乙炔瓶应在室内静置 8h 以上,用表盘直径不小于 100mm,精度不低于 1.5 级的压力表测定其剩余压力。2、根据剩余压力和测定剩余压力时的周围环境温度,求出瓶内剩余乙炔量。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按下列公式计算:Gs——0.38δ·V.B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 B 按 GB13591 表 1 选取。公称容积为 10~60L 气瓶的剩余乙炔量可按 GB13591 表 2~表 6 选取。3、对无剩余压力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次充装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置换。a、用于置换的乙炔,应当符合 GB6819 的要求。b、置换时乙炔气压力宜小于 0.2MPa。c、置换后的气瓶,应按 GB6819 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测定乙炔纯度。d、对于混入空气或其他非乙炔气体的气瓶,应该先用符合 GB3864中Ⅱ类二级要求的氮气进行置换;置换后经分析,瓶内气体的含氧量低于 3%时,再按相关规定用乙炔进行置换。三、丙酮的充装1、补加丙酮前,必须逐只称量气瓶实重。称量结果,保留一位小数。称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气瓶充装后质量的 1.5~3.0 倍。衡器应常常保持准确,其检验期不超过三个月,并每天至少用四等砝码校正一次。2、丙酮的品质应当符合 GB6026 一级品的要求。3、丙酮规定充装量按 GB11638 的有关规定执行。4、丙酮补加量按下列公式计算:mF=Tm+Gs—A5、对公称容积大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