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为了建立矿井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安全投入资金(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设施投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矿井按吨煤 50元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三、安全费用标准确定后,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市经贸委、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改动
确需变动的,要经报上述部门备案后,从下一年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四、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一) 矿井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与排放系统支出;(三)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四)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五)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六)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七) 完善和改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八)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九) 在用无 MA 标志设备的更换及完善、改造设备性能测试和故障诊断装置等方面支出;(十) 用于顶板管理方面的各类仪器仪表、压力防治所需要的装备等方面支出;(十一) 调度中信息化建设及其升级改造所需要的装备等方面支出;(十二) 矿井抢救队所需配备的仪器、仪表、抢救器材及设施等方面支出;(十三) 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所需配备的教学装备及设施等方面支出;(十四) 用于降低井下工作环境温度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器材等方面支出;(十五) 其它用于煤矿安全的仪器、仪表等方面支出
五、各个安全生产管理科室要在每年 12 月上旬前,将下一年度本专业根据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