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5〕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以内采纳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 4~8m 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第四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严禁采纳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0m;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法律规范规定;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实行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实行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纳放顶煤开采。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纳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纳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纳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纳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纳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 25°或最大倾角大于 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纳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章程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法律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纳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纳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