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仓储费应缴纳增值税 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通常都是交纳营业税。但最近国税机关的税务人员,却要求企业将收取的仓储费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处理。税企双方纷争又起,究竟原因何在 事情是这样的,某油气田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自己的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该油气田企业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的 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取),截止今年检查之日为止,因购进货物共收取仓储费6444708.43 元。 对于向供货商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是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还是应当交纳营业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 首先,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仓储业属于“服务业”栏目的内容,仓储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根据 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 其次,该仓储劳务的发生时间在购买行为之前,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供货商。因此,这些仓储费是因为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的返还款 。并且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购买这些货物,所以这些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仓储费属于单纯的仓储服务收入,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 另外,假如根据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 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936410.63 元;而假如依照 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 322235.42元。计算交纳的营业税与计算转出的进项税相比较,可以节税 614175.21 元。 企业财务人员经过以上讨论,认为既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对仓储费计算交纳营业税;另外交纳营业税与交纳增值税相比较,还可以节税,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财务人员就对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根据 5%的税率计算交纳了营业税。 税务机关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做法,明确指出: 1、该油气田企业提供的仓储服务是具有一定的目的,那就是为将来的购买行为提前作准备。因此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是具有一定的连带关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5]136 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征收营业税的情况,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定联系:二是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但是,该企业不是...